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2022-07-12 朱旭恒 207

根据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块用地用途情况说明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规划为商住用地(RB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05)兼容居住用地(07),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商业兼容住宅”视作居住用地,属于敏感用地,地块原用途为居住用地和农用地,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符合调查启动条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该地块对于后续开发利用规划,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受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杭州浙江工业大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地块概况

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总用地面积20628m2,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吴山街与钱锦大道交叉口南侧,地块北至吴山街、东至山坡、南至青龙公寓、西至吴山街。20世纪70年代前,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主要为林地,南部零星分布少量居民,20世纪70年代~2000年,地块内的居民逐步增多,至2020年,地块内大部分为青龙村民居,小部分为林地;2021年底,地块内民居拆除,地块内均为闲置空地。本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输送或储存,地块内民居分布有饭店、零售商铺等,无家庭作坊生产,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在垃圾定点存放处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集中处理后纳管排放,未发生过泄漏及环境污染事件,地块内无外来填土,未涉及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倾倒与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资料收集分析

本次调查收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函[2015]71号)、浙江省化学工程地质勘察院《临安市青龙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杭环发[2020]56号)、杭州临安绿润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锦城街道青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018500010(2021)0111项目土地勘测定界》以及本地块的历史影像资料等信息。资料表明:地块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17381m2)和农用地(3247m2),属于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附近地表水体主要为青山水库,属太湖流域苕溪水系,现状水质为类水质,控制目标为类水质。根据地勘文件,土层自上而下是素填土、风化岩,勘察期间未发现有地下水活动迹象,根据周边地表水流向以及地势判断该区域总体地下水流向为自西南向东北。

现场踏勘

我单位于2022324日进行了现场踏勘,地块内均为闲置空地,地块内被蓝色布网覆盖,残留有部分建筑垃圾。地块内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地块内土壤无明显异味,无明显的污染或腐蚀情况

人员访谈

我单位项目组对杭州市临安区玲珑环保所副所长黄月红、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区域发展治理中心主任王斌、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琴山社区戴主任、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王舰、周边居民张婵娟女士进行了人员访谈,较为充分地了解了地块变迁历史与现况,与所收集到的资料较为一致,地块内无工业生产企业且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

现场辅助快筛

为排除不确定因素,我单位委托浙江和一径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CMA201112052742)于202241日进行了12个点位现场快检设备筛查,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监测地块表层土(0~0.5m)重金属和有机物含量水平,辅助判断地块情况。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PID检测结果为0.84~1.21ppmPID检测结果均低于10ppm,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根据对本地块表层土的快速筛查结果,地块表层土壤无明显异常。

调查结果汇总

该地块历史上均无工业企业生产,不涉及工矿企业用途;地块内及其周边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倾倒与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及紧邻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综上,城东单元ZX10-A-B1/B3-31地块(吴山街城改区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现状可接受,满足商住用地开发要求,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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